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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述:
专项债是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建设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而发行的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融资的法定工具之一,其核心特点如下:
发行主体
由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代表地方政府统一发行,市县级项目需通过省级政府代为申报和发行。
资金用途
严格限定于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如交通基建(公路、铁路)、市政工程(污水处理、棚改)、产业园区建设、乡村振兴等领域,不可用于经常性支出或纯福利项目。
还款机制
依赖项目自身收益(如土地出让收入、收费收入、租金等)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偿还,实现“项目自平衡”,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脱钩,降低财政压力。
预算管理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计入财政赤字,需明确项目收益覆盖本息的倍数(通常要求1.1倍以上),确保偿债能力。
期限与风险
期限较长(5年、7年、10年、15年、20年不等),匹配项目回报周期;以政府信用为背书,信用风险较低,但需防范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局部风险。
市场化发行
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投资者以金融机构为主,近年来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与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关键区别:
意义:专项债通过“项目收益债”模式,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定向支持基建和民生工程,是稳投资、补短板的重要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