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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保护 | 永久基本农田_百度百科 |

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规定(2024-08-21)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8〕1号(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2018-02-26)

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又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与2018年3号文件有所调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基本农田保护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其依据和范围主要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划体系确定。以下是关键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依据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细化保护措施,明确占用审批、补偿标准等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调耕地保护对粮食安全的基础性作用。
  2.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发布的耕地保护政策(如“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部署)。
    • 《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8年),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强化刚性约束。
  3. 规划依据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边界和保护目标。
    • 国土空间规划:在“三区三线”中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二、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现行政策,以下土地应划入保护范围:

  1. 生产条件优越的耕地

    • 高产、稳产田;
    • 经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具备增产潜力)。
  2. 特定功能区耕地

    • 蔬菜生产基地;
    •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国家级或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耕地。
  3. 战略保障性耕地

    • 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的集中连片优质耕地;
    • 城市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划优不划劣”原则)。
  4. 其他需保护区域

    •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农业项目用地;
    •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保留的优质耕地。

三、保护措施与限制

  1. 严格用途管制

    • 禁止非农建设(国家重大项目经国务院审批除外);
    • 禁止种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行为。
  2. 占补平衡制度

    • 占用需“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补充同等面积的高标准农田。
  3. 动态监测与执法

    • 卫星遥感监测、实地巡查结合,严查违规占用或破坏行为。

四、例外情形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占用基本农田,但须落实补划和补偿。


总结

基本农田保护以法律为基石、规划为框架、政策为支撑,覆盖优质耕地和战略农业区域,通过严格管控确保长期稳定利用。其核心目标是守住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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